公共藝術作品著作權
現在很多城市都在進行時尚之都的建設,精彩的城市雕塑可以成為時尚之都的標志。同樣在很多城市的大型活動中,藝術品也是展示主辦方審美與活動格調的點睛之筆。公共藝術品在使用過程中的著作權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本期,我們繼續邀請北京市永新智財律師事務所楊寧、孟繁靜律師,就幾個案例,探討公共藝術作品的著作保護和利用問題。
公共藝術作品是一種類型多樣的藝術表達形式,具有自由的表達形式和很高的美學價值。藝術家們借助不同的材質、結構和空間表達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公共藝術作品的獨特之處在于公開、開放,可以使社會公眾與作者的思想在公共空間內產生交流和碰撞,有些公共藝術作品本身也需要沉浸其中欣賞的公眾的參與才能達到創作的目的。
在我國,公共藝術作品在法律上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的。法律本身并沒有明確的“公共藝術作品”的定義,而是采用“美術、建筑作品”及“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等方式進行描述,有些表演性質的公共藝術作品在法律上還會被歸入“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本文擬圍繞公共藝術作品的類型、權屬證明和合理使用制度,分別結合不同的案例,簡要的介紹和分析公共藝術作品保護的要點,希望能為各位創作者提供參考。
一、公共藝術作品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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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作品的類型非常豐富,涵蓋雕塑、繪畫、書法、靜態或者動態表演、室外裝置等。這幾年,通過部分法院生效判決,我們注意到,很多新形式的藝術作品也被納入保護的范圍。因此,公共藝術作品的類型并非一成不變的,需要不斷突破一般認知的法律概念的束縛,以達到保護絢爛多樣的創作形式、防止因剽竊抄襲產生的單調雷同表達、鼓勵新類型作品的創作革新的目的。
案例介紹:北京中科恒業中自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湖濱管理處與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
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是青島世界園藝博覽會天水噴泉中的《傾國傾城》《風居住的街道》兩首音樂噴泉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中科恒業公司與西湖管理處未經許可在西湖音樂噴泉噴放過程中再現了涉案作品,原告因此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在訴訟中,雙方就音樂噴泉作品的內涵、外延及保護范圍的規定進行了大篇幅的論述。就涉案音樂噴泉是否屬于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作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是美術作品的一種。法院根據美術作品的定義,總結出如下特點:
第一,美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作品”,通過造型來進行思想的表達;
第二,美術作品的構成要素可以是線條、色彩這些典型要素,但不排除其他方式;
第三,美術作品具有審美意義,是一種具有美感的藝術性表達;
第四,美術作品既可以是平面的呈現,也并不排除立體的形式。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呈現是一種由優美的音樂、絢爛的燈光、瑰麗的色彩、美艷的水型等包含線條、色彩在內的多種要素共同構成的動態立體造型表達,這種美輪美奐的噴射效果呈現顯然具有審美意義,因此用動態的美術作品的形式予以保護最為恰當。這是對《著作權法》中作品定義的有益突破。

從案例和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知道,《著作權法》雖然有滯后性,但法律的解釋是可以順應科技發展、跟上時代步伐的。在公共藝術作品這一領域,創作者的多樣靈感一定會發展出更多形式的作品,甚至會結合AI科技發展,極大地突破保守的藝術形式。我們認為,即使目前法律規定中尚無明確保護的藝術形式,在符合《著作權法》中關于“作品”和“創作” 的定義的情況下,新形式的作品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樣才能達到鼓勵創作和藝術發展的目的。
二、公共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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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謝遠清、福州明鼓溫泉有限公司、廈門日月谷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謝遠清主張其為知名的雕塑藝術家,創作 的雕塑作品近20年來受邀在各類藝術展會上參展并榮獲各類大獎。原告主張涉案作品“新青年-英雄NO.1、纖體瑜伽NO.5\NO.6\NO.7”是原告2007-2009年間創作的美術作品。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溫泉博物館-明谷行館公開陳列、展示的雕塑作品抄襲了謝遠清的上述作品。原告因此將被告及其母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9萬元。

在訴訟中,原告舉示了涉案雕塑美術作品的參展證書、獲獎證書,《藝術界》、《中國雕塑名家Ⅱ》、《外化》等出版物及個人網站截屏,同時被告并無相反證據,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是涉案雕塑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合法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明鼓公司未經謝遠清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商場內展示涉案雕塑美術作品且未標明作者,侵犯了謝遠清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展覽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最后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涉案的4座雕塑作品如下:案件涉及的一個爭議點值得我們注意:作者著作權屬的證明過程。從設計專業和領域的角度,創作者的身份可以由行業監督來完成鑒別,但這與法律意義上的“作者”還有一定的差別。這其中,作品的不 同類型又為認定權利人帶來不同的挑戰:
(1)繪畫、書法類作品本身一般即有署名,進行著作權登記或者公開發表后都可以作為著作權屬的初步證據;
(2)雕塑、室外裝置及表演類公共藝術作品,由于作者署名可以與作品本身分割開,那么在證明權屬方面就會帶來一定的困難。

以雕塑類作品為例,為了證明自己的權屬,原告雕塑家謝遠清提供了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最終被法院采納。原告之所以準備這些證據,并非憑空想象,而是嚴格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的訴訟準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據。這樣的規定也羅列了創作者在創作后需要特別留意的著作權證據文件,權屬證據的搜集和準備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為方便作者的理解,我們結合辦理過的案件, 總結出一些著作權證據文件,供創作者提前準備收集:
(1)著作權登記證書;
(2)創作底稿及作品原件;
(3)創作過程中形成的創作思路、分鏡頭稿、部分作品草稿及討論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郵件、書信、照片、微信聊天記錄等形式;
(4)作品的報道及公開出版物;
(5)作品的電子展覽證據,例如個人網站、網絡報道等;
(6)參展證書、獲獎證書等榮譽獎勵;
(7)合作作者的創作協議等。

三、公共藝術作品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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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的案件所涉及的侵權行為,是對雕塑作品的抄襲模仿,但在著作權法中,并非所有的模仿行為都會構成侵權,這是因為法律中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對此創作者們也要有所了解。
“合理使用”是基于對公共需求和個人權利的平衡所設。《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對前款規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合理使用”制度有兩個方面的內涵:首先,創作者就公開展覽的公共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的再創作而形成的新作品,在一定條件下是不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的,也沒有侵權的風險。第二,如果他人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的,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沒有侵犯其他權利的情況,權利人也無法要求他人承擔侵犯著作權的賠償責任。這種制度的設計主要是考慮到社會公眾對于公共藝術作品的需求和利用的便利化,例如攝影愛 好者對作品的翻拍、普通民眾以藝術作品為背景的日常旅行照片、美術生對藝術作品的臨摹、為自用而拍攝的以藝術作品為背景的短視頻、公益性質的專業攝影作品等,如果一一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利于公眾創作的。當然“合理使用”制度的應用也有著嚴格的限制,為了兼顧創作者的創作熱情、維權需要和公眾的使用需求,很多法院在具體適用法律時也有了更為詳細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中專門論述了室外雕塑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設置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由于其可能已構成了戶外環境的一部分,如果要求社會公眾相關的臨摹等活動都需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顯然對公眾的自由限制過大,而且客觀上無法實現,故對該類藝術作品的著作權進行一定的限制是各國慣例。在(2013)鎮知民初字第260號及(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號判決書中,法院都認為“合理使用”應該具備如下要件:首先,合理使用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其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公共利益,基于商業目的進行廣告宣傳是不能被視為合理使用的;再次,在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需要考慮該使用方式是否會影響到作品的價值或者潛在市場,亦即是否會影響權利人對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包括作者現在對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未來對作品的使用方式。這四個條件,可以比較客觀和全面地限制不正當形式的合理使用,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著作權。
公共藝術作品作為一種內涵豐富的藝術表達方式,在法律實務層面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和保護,希望本文的介紹可以使各位創作者更好的理解公共藝術作品的法律性質,解答創作者的疑問,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國時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稱“保護中心”),于2019年11月1日由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和中華商標協會共同設立,在中華商標協會和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工作。保護中心旨在匯聚全球各界力量,聚焦時尚產業知識產權焦點問題,通過頒布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及實施方案,全力推進中國時尚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進程,進而積極與國際同仁共同維護全球時尚產業良好秩序。保護中心由決策委員會、秘書處、專業委員會組成。專業委員會下設戰略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技術及平臺服務委員會、國際合作委員會。
文章來源:服裝設計師雜志